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犯客体、客观行为、犯罪主体三方面。侵犯客体上,前者主要扰乱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后者侧重于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客观行为上,前者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者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犯罪主体上,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后者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登记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使得公司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得以登记成立,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而虚假出资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正常运营依赖于股东的真实出资,虚假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两者的客观行为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强调的是在公司登记环节对注册资本的虚报。例如,通过伪造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而虚假出资罪则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比如股东承诺以实物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将该实物交付给公司,或者承诺以知识产权出资,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犯罪主体存在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综上所述,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