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借款的认定需依据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共同债务借款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向他人借款,或者一方先借款,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借款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比如,为了给孩子支付学费而向他人借款,即使只有夫妻一方出面借款,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等因素判断。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为了店铺的进货资金而借款,该借款就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外面私自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债务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借款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