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严重不负责任”和“后果严重”这两个条件。“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例如对珍贵文物的保管疏忽大意,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对文物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后果严重”一般是指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流失且无法追回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刑罚的设置,旨在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保护珍贵文物的职责,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
例如,某博物馆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妥善保管一件二级珍贵文物,导致该文物被盗且最终未能追回,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处理是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国家珍贵文物的安全和文化遗产的传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