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遗产纠纷中,当继承人发现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比如应得的遗产份额被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况时,就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则是根据客观情况,一般人在相同情形下能够发现权利被侵害。例如,其他继承人已经明确告知某继承人其应得遗产被剥夺,这就属于“知道”;若遗产分割相关的文件等公开信息已经表明某继承人的权益受损,即使该继承人声称自己不知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无论继承人何时知道权利被侵害,都不能再通过诉讼来解决遗产纠纷。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年代过于久远的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