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部门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我国,工伤认定工作有着明确的负责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所说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就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之所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是因为其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职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拥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伤认定政策的工作人员,他们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申请进行准确、公正的审查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些细化的安排。例如,有些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设立专门的工伤认定科室,具体承办工伤认定的各项事务。当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科室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能还会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等。

如果是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工作能够更加贴近实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申请和参与认定过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权益保障。

认定工伤的部门叫什么部门名称(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