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千多元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而通常情况下,三千多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盗窃三千多元的量刑通常是在这个幅度内。
不过,具体的量刑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加重情节,量刑可能会相对更重。比如,犯罪嫌疑人是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应当从重处罚。
退赃退赔情况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地将盗窃所得的三千多元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