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之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的情况。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有助于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离婚冷静期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在此之后,夫妻双方若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经历离婚冷静期这一程序。而诉讼离婚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若夫妻一方想离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冷静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