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对方一直不给钱,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还可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若对方一直不给钱,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冻结、划拨其存款。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对被执行人形成信用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应积极发挥作用。要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例如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以便法院更有效地执行。同时,要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了解执行进展情况,配合法院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