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涵盖多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能够自主地选择结婚对象和结婚时间。结婚自由包含了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感情和价值观去挑选与自己共度一生的伴侣,而不是基于他人的意志或利益考量。同时,也有决定是否结婚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结婚。这种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保障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尊严。
离婚自由。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他们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它使那些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能够得到合法的解除,让当事人有机会重新追求幸福的生活。如果只强调结婚自由而忽视离婚自由,那么婚姻就可能成为束缚人们的枷锁。
婚姻自由原则还受到一定的限制。结婚自由并非毫无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离婚自由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滥用。法律设置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婚姻双方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原则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它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