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四年离婚时,财产分配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结婚四年后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结婚四年,该房产依然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只要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比如,双方可以协商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归一方所有,获得车辆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二是法院判决原则。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例如,在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倾向女方;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如果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等,在财产分配时也可能会得到适当的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