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最长为37日。
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实施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通常情况下,单独的一项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不超过十五日。这是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限制,旨在通过短期的人身限制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通常是14日。
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7日。这37日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期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