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录口供的次数没有固定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侦查进展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可能录一次,也可能多次。
在刑事案件中,口供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其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侦查人员在获取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口供后,可能仅录制一次口供。例如,一些情节清晰、证据确凿的轻微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抓获,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侦查人员通过一次询问就获取了完整的案件信息,此时可能就不再进行多次口供录制。
大多数刑事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多次录制口供。在侦查初期,侦查人员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次讯问,以获取基本的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初步陈述。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这就需要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相关情况。比如在诈骗案件中,随着对被害人、证人的调查深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其他诈骗行为,此时就需要再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录制新的口供。
为了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侦查人员也可能会多次录制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陈述内容,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多次询问来甄别口供的真伪。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官和法官也可能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进一步核实口供内容。
刑事案件录口供的次数是不固定的,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能够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