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人后住院费的缴纳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肇事者、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实际情况中,汽车撞人后住院费的承担有多种情形。从肇事者角度来看,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且肇事者愿意积极承担责任,那么其通常会先行垫付住院费。这是基于侵权责任的要求,肇事者因其过错导致他人受伤,有义务对伤者进行救治。例如,在一些轻微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可能会当场拿出现金支付伤者的初步检查和住院费用。
保险公司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可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住院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不过,保险公司支付费用通常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可能需要肇事者或伤者方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医疗凭证等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会发挥作用。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例如,当肇事者逃逸且无法及时确定身份,而伤者又急需救治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可以先行垫付住院费等费用,以保障伤者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