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承担抚养费责任需分情况来看。若养子女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且是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子女应补偿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抚养费;若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子女尚未成年就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存在养子女承担抚养费责任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抚养费责任的判定有明确的规定。

当养子女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是因为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对养父母在情感和经济上都造成了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应当补偿收养期间养父母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例如,养父母含辛茹苦将养子女养大成人,供其读书、生活等花费了大量金钱和精力,而养子女成年后却打骂、不管不顾养父母,养父母无奈解除收养关系,此时养子女就有责任补偿相关费用。

若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来说,养父母在收养期间对养子女进行了抚养和照顾,付出了相应的成本。所以,除了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这种情况外,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比如,生父母当初因为自身经济困难等原因将孩子送养,后来经济条件改善想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孩子,那么就需要对养父母之前的付出给予一定补偿。

对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就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由于未成年养子女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通常是由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起后续的抚养责任,所以一般不存在养子女承担抚养费责任的情况。例如,收养关系因养父母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抚养养子女而解除,生父母重新承担起抚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