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履行地点的自主约定,这种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
现实中很多借款合同可能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款合同中,通常涉及出借人提供借款和借款人偿还借款两个主要行为。当发生争议时,如果争议焦点是借款人偿还借款(即给付货币),那么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争议焦点是出借人提供借款(给付货币),此时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因甲未按时还款产生争议,此时乙作为接收还款的一方,乙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若因乙未按时提供借款,甲要求乙提供借款而产生争议,甲作为接收借款的一方,甲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样规定有助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合同履行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