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人死亡一般不算因公牺牲。因公牺牲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认定标准,陪酒通常不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所以大多情况下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况需具体分析。
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因公牺牲主要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履行工作职责,遭遇意外事件、受到暴力伤害、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例如警察在执行抓捕任务时牺牲、消防员在救火行动中遇难等,这些都是在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
陪酒不属于常规工作职责。在一般的工作场景中,陪酒并非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行为。正常的工作通常是围绕着单位的业务范围、岗位职责展开,如生产、销售、管理、技术研发等。陪酒更多时候可能是一种社交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陪酒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因公牺牲的基本条件。
特殊情况下的认定。不过,如果陪酒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在单位明确安排或要求下进行,且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直接关联,比如外交场合的外事接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客户洽谈等,在陪酒过程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即便认定为工伤,也不一定等同于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的认定更为严格,还需要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认定会非常谨慎,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