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项目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此时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实际处理工伤赔偿问题时,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