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三年缓刑四年,三年是所判处的实刑刑期,四年是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这四年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那么原判的三年刑罚就不再执行。
需要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被判三年缓刑四年”的情况中,“三年”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则是缓刑考验期,这是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期限。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遵守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那么在四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相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