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没有误工费的说法,相关费用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陪护费则区分不同情况,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类似误工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不包含加班工资。例如,某职工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应每月支付其5000元工资。
陪护费。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让工伤职工自行请人护理。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比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某工伤职工被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那么他每月可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就是6000×40% = 240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