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精神病史离婚,若配偶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时可协议离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配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通过诉讼离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首先了解协议离婚的情况。如果配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双方可以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为这类病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对于离婚的真实意愿,也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在此情况下,需要先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再担任法定代理人,此时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法定代理人,协商不成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诉讼离婚时,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配偶的精神病诊断证明等。在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及对夫妻生活的影响等,依法作出判决。

配偶有精神病史离婚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