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哺乳期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直接抚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哺乳期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该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指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出发,因为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对母亲的依赖更强,母亲在喂养、照顾等方面往往更能满足孩子的需求,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孩子都会判给母亲。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导致其不适合抚养孩子,那么孩子也可能判给父亲。这些特殊情形包括: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法院始终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除了考虑孩子的年龄因素外,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离婚时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判定并非绝对,虽然原则上倾向于母亲,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