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一样,它们在适用范围、记载内容、发放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主要适用于传统的以土地和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场景,比如银行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时,会办理他项权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对包括抵押权、地役权等多种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适用范围更广,涵盖了各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除了抵押,还包括地役权登记等情况。

记载内容不同。他项权证一般会明确记载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等内容。不动产登记证明则会记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更全面地反映了不动产的相关信息以及所登记的权利状况。

发放时间不同。他项权证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时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在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发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产物,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法律效力体现不同。他项权证主要是证明他项权利人对该不动产所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重点在于保障他项权利人的权益,如抵押权人通过他项权证实现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仅是对权利的证明,更强调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其是不动产权利的法定公示方式,通过登记证明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的权利状态,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一样吗(0)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