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贷款后房产证的保管情况分两种,可能在抵押人自己手里,也可能在贷款机构处保管,不同地区和不同贷款机构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现代的房产抵押业务中,房产证的保管方式因多种因素而异。
很多时候,房产证是由抵押人自己保管的。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相关部门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抵押登记标注,这一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表明该房产已处于抵押状态。贷款机构通过抵押登记来保障自身的债权安全,并不需要实际持有房产证。所以,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房产证会返还给抵押人。抵押人虽然持有房产证,但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随意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赠与等处置,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限制了这些行为。
也有部分情况下房产证会由贷款机构保管。一些贷款机构为了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抵押物的稳定性,会要求抵押人将房产证交由其保管。例如一些地方性的小贷公司或者部分银行在某些业务中可能会有这样的要求。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在法律层面,持有房产证并不能完全保障贷款机构的权益,关键还是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
无论房产证由谁保管,抵押人都应清楚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如果需要查询房产的抵押情况,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为准。而且在还清贷款后,抵押人要及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这样才能恢复对房产的完整处置权。同时,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抵押人要注意保管好与贷款和房产相关的各类文件和凭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