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担保人被起诉可能面临承担担保责任、个人信用受损、财产被执行等后果。具体后果需根据担保方式、案件具体情况等来确定。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担保方式下,担保人被起诉后的后果会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或者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等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通常情况下是“第二还款人”,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时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旦被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很可能直接被要求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若担保人被判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却拒不履行,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个人信用会受到严重影响,在个人征信报告上会留下不良记录,这会对其今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造成阻碍。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情节严重的,担保人可能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届时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升学、就业等也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欠钱担保人被起诉会面临多种不良后果,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谨慎考虑,充分评估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