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假通常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而非仅按到本单位的时间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强调的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就是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意味着,职工的工作经历是连续计算的,不会因为更换工作单位而中断对年休假资格和天数的计算。

例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了3年,之后跳槽到B公司。当小李进入B公司时,他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年,按照规定他就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并且,其年休假天数是根据他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职工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比如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单位在核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依据这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其年休假天数。所以,工作年假是按累计工作时间来算,而非单纯按到本单位的时间计算。

工作年假是按到单位时间还是工作时间算(0)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