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欠的债务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在法律层面,对于再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再婚夫妻共同欠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再婚夫妻因共同经营一家店铺而欠下的货款,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丈夫偿还全部欠款,也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全部欠款。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参与赌博所欠下的赌债,这种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关键问题。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和债务有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在承担债务时也会按照约定来处理。但这种约定一般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