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至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医疗终结之日截止。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从起算时间来看,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作为起始点是合理的。当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那一刻,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进行治疗和恢复。若职工是因职业病被诊断、鉴定出来,从确诊之日起意味着其病情已得以明确,也应开始进入停工留薪期。
对于截止时间,规定为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伤情相对稳定是一个关键判断标准,这意味着职工的病情经过治疗后,不会再出现明显的恶化,身体状况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后续可能不需要大量的医疗干预,具备了进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的条件。医疗终结则是指经过治疗,职工的伤病已经得到治愈或者达到了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佳恢复状态,不需要再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等医疗行为。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然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准确确定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分配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