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当女职工处于孕期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期满,劳动关系也会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这意味着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其相应的权益。

在此期间,女职工依法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例如,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处于孕期等原因而降低工资。同时,女职工还依法享有产检假、产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假期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法律给予了充分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处理,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