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借贷关系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就是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要替债务人还款。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贷款到期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自己替其偿还的款项。所以,成为贷款担保人需要谨慎考虑,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