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所需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是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般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高效进行。
如果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情况,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十五日。这类重大复杂案件通常涉及较多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例如一些涉及多人犯罪、犯罪情节复杂、证据繁多的经济犯罪案件等。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速裁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快速处理。不过,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这个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时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