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是否签字并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若对方不签字,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完成送达,一旦判决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解除。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为生效条件。当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如果对方不签字,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若直接送达有困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旦判决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送达,且经过了上诉期(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对方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就会生效。此时,无论对方是否签字,婚姻关系都已在法律上解除。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可以凭借判决书办理后续的户口迁移、财产过户等相关事宜。所以,对方不签字并不会阻碍离婚判决的执行和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