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长期不住人的房屋物业费一般需全额缴纳,但部分地方有规定可按一定比例减免。

物业费缴纳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不能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居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浙江的具体情况浙江各地对于长期未居住房屋的物业费政策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支持一定比例的减免。例如,有的地区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不过,也有部分地区没有明确的减免政策,要求业主全额缴纳物业费。操作流程如果当地有减免政策,业主若想申请减免,一般需要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空置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水电使用记录等,以证明房屋确实长期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按照相应的减免比例收取物业费。在浙江长期不住人的房屋物业费缴纳问题,要依据当地具体政策以及与物业公司的协商情况来确定。

长期不住人的物业费怎么交费浙江(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