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复婚手续需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复婚手续所需的证件有着明确要求。
户口簿和身份证:这是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的重要证件。户口簿能反映出当事人的户籍情况,而身份证则是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这两个证件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保证复婚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此声明是为了确保复婚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无配偶状态是结婚的基本条件之一,而排除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则是基于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当事人签署该声明,意味着对自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后发放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件;离婚判决书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这两者都能证明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是办理复婚手续必不可少的材料,用以证明复婚双方目前处于单身状态,可以重新缔结婚姻关系。
办理复婚手续时,双方需携带上述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最终完成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