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孙子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孙子需要有负担能力。所谓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在经济上能够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在生活照料等方面也有能力给予照顾。如果孙子自身生活困难,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很难要求其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例如,孙子刚参加工作,收入微薄,还需要偿还高额的助学贷款,自身经济压力巨大,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具备赡养老人的负担能力。

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当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就满足了子女已经死亡这一条件。但如果老人还有其他子女,且其他子女有能力赡养老人,那么通常情况下,赡养老人的责任主要由其他有能力的子女承担。只有当老人所有的子女都去世或者所有子女都没有能力赡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才需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关系往往较为复杂,赡养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亲情、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即使孙子在法律上没有必须赡养的义务,但出于亲情和道德,也可能会主动照顾老人。而当赡养问题引发纠纷时,法律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儿子去逝去孙子有无赡养老人义务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