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需根据年龄等不同情况,准备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是自然人用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关于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办理,有以下要点。

不同年龄段办理变更姓名所需材料有所不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等材料。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通常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办理流程方面,通常是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是否符合变更姓名的条件。审核内容包括变更姓名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等。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理由正当,派出所会受理申请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姓名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情况可能会影响姓名变更申请的审批。比如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等,可能不被允许变更姓名。变更姓名可能会对个人的社会关系、身份识别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在决定变更姓名前应充分考虑。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