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情权是指一方未向另一方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其无法全面了解情况;而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二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行为后果有所不同。
从定义核心来看,侵犯知情权侧重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在市场交易、医疗服务、消费等诸多场景中,交易一方或服务提供者负有向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例如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如实披露房屋的产权状况、质量问题、周边环境等信息。若开发商未提供这些关键信息,购房者无法全面了解房屋情况,这就是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此时,开发商可能并非故意误导购房者,只是没有履行好信息告知的义务。
而欺诈则强调主观故意性。欺诈方明知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比如在二手车交易中,卖家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故意隐瞒该事实,将车辆以正常车况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卖家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其主观上具有欺骗买家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
从法律后果来讲,侵犯知情权通常会导致受侵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充披露信息,以保障自己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因知情权被侵犯遭受损失,受侵害方也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一般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欺诈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侵犯知情权的举证相对侧重于证明对方未提供必要信息;而欺诈的举证难度更大,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以及自己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侵犯知情权和欺诈虽然都涉及信息方面的问题,但在主观故意、法律后果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