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一方不让探望,可先与之协商沟通,尝试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探望权;若获得生效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遇到抚养权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情况,最平和的方式是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重新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通过友好协商,有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安排,确定一个更合理的探望时间表。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可以找孩子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信任的亲朋好友等介入调解。这些第三方通常能够以客观、中立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帮助双方缓解矛盾,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学校老师可以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角度出发,劝说抚养权一方配合探望。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之前探望孩子的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探望权且对方存在阻碍探望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果获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抚养权一方仍然拒不执行,不让探望孩子,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通常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法院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抚养权一方配合执行。通过这些法律途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探望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