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过期一般不能直接重新预约认定,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补救。若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等导致未及时申请,可在消除障碍后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工伤认定过期,通常不能简单地重新预约认定。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意味着职工的权益并非完全无法保障,只是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

即便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受伤职工还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民事诉讼和工伤认定的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全面权衡。

工伤认定过期能不能重新预约(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