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自身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需对分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
从法律地位来看,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责任,最终都要由公司来承担。
在责任承担方面,当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产生违约等情况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应商有权向公司主张债权,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从义务履行角度,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公司要确保分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在税务方面,分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公司有义务督促分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税务问题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也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它可以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等。这种经营活动的最终后果还是由公司承担。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进行审查和指导,保障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公司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是全面的,在分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要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义务,以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