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清单漏项评标处理方式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有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按废标处理、允许澄清说明等几种情况。
在投标过程中,清单漏项的评标处理十分关键,关乎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若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其要求处理。例如,招标文件明确指出投标清单中出现漏项,将视为该漏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那么评标时就会遵循此规定,不会因漏项而额外增加费用或对投标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促使投标人在投标前仔细审查清单,充分考虑各项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评标提供了基本准则。如果清单漏项严重影响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导致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无法准确评估其价格合理性等,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按废标处理。比如,漏项的内容是项目的关键部分,缺失该部分会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那么该投标就可能被判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也可能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当清单漏项情况不严重,且不影响对投标文件的整体评估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漏项情况进行说明。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漏项是由于疏忽还是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以及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标委员会会根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来综合判断是否继续考虑该投标。
若清单漏项是由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误导致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评标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投标报价,或者给予投标人适当的补偿。投标时清单漏项的评标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