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权就包括抵押权。而共益债务虽然在破产程序中也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它的优先顺序是在担保物权之后。
具体来说,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如抵押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当担保财产清偿完担保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才会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其中就包括共益债务。只有在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未受清偿的部分才会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共益债务等其他顺序的债务清偿之后,按照法定比例进行清偿。
例如,企业破产时,有一套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同时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产生了共益债务。那么,首先要由抵押权人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房产变价款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后还有剩余,这部分剩余财产才会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等其他债务。如果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在后续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参与分配。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抵押权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