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的婚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特定情况下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一定程度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没登记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承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受婚姻法相关权益的保护。
不过,对于未登记的情况存在特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很大区别,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通常归各自所有;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没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保护上存在复杂情况,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