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在法律上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形成原因、诉讼时效计算、证明力等方面。

从形成原因来看,借条主要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比如甲向乙借款,乙将钱借给甲,甲就会出具借条给乙,用以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而欠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多样,它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例如,甲购买乙的货物,因当时无法支付货款,就会给乙出具一张欠条,以表明自己欠乙货款的事实。

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两者也有所不同。对于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出借人要求还款被借款人明确拒绝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对于欠条,若有还款期限,同样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一般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证明力方面也存在差异。借条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因为它本身就明确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在诉讼中,持有借条的一方只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一般就能初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欠条在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时,还需要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比如,仅持有一张买卖货物形成的欠条,债权人还需要证明货物买卖的具体情况,如货物的交付、质量等,以证明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在经济活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使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欠条和借条法律上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