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的钱对方不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离婚判决中涉及金钱给付内容,而对方拒绝支付时,这属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首先要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一般来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离婚判决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如果对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对方确实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能最大程度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