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多样,常见有保证金、房产等实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等。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通常需提供担保。

保证金:这是一种较为直接的担保方式。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的金额一般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或成一定比例。法院会将该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进行保管。一旦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可直接从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款项进行赔偿。这种方式操作相对简单,法院审查也较为容易,但会占用申请人大量的资金,对申请人的资金流动性产生较大影响。

实物担保:常见的是以房产、车辆等实物进行担保。申请人需提供产权清晰的实物,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法院会对实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要求实物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过,以实物担保存在一定弊端,比如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程序相对繁琐。而且如果担保的实物在担保期间出现损坏、贬值等情况,可能需要申请人补充担保。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是一种信用担保。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申请,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银行保函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一般比较认可。申请人只需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无需占用大量资金。但银行对申请人的信用审查较为严格,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申请人,银行可能拒绝出具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专业的担保公司也可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在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后,为申请人出具保函。这种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现金或实物担保的申请人。不过,市场上担保公司众多,资质和信誉参差不齐,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资质也有一定要求,申请人需选择符合法院要求的担保公司。

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担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