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由双方分担。但在实际案件中,最终诉讼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离婚案件里,关于诉讼费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法。通常情况下,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于败诉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未获得法律支持其主张的一方,所以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
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仅仅是关于财产或权益的简单纠纷,还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往往很难简单地判定哪一方是完全的败诉方。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双方对导致离婚都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可能会判决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过错的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如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诉求,或者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方作出承担较多诉讼费用的判决。
在诉讼开始时,一般是由原告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原告需要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逾期未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可能会按撤诉处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会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诉讼费用包括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