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在起诉前把财产转移,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申请财产保全、调查财产转移情况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当遇到欠债人在起诉前就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有多种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权人还需要积极调查欠债人财产转移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查询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方式,收集欠债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如果发现欠债人是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通过这些措施,债权人可以最大程度地挽回因欠债人转移财产而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