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一方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将房屋出售后分割款项等。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般会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因素。
在协议离婚中,对于贷款房屋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贷款房屋进行分割。这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予以认可的。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剩余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在分割时,该房屋一般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甲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与乙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较购买时有所增加。此时,房屋归甲所有,但甲需要将乙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这部分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乙。
若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办理贷款,那么该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选择将房屋出售,分割出售所得款项。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贷款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决。协议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