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资超过3年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期间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追讨;若不存在中断情形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可能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保障,但仍可尝试协商解决。
首先要明确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时效会发生中断。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像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支付工资、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当面沟通要求支付工资等;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等;亦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如承诺支付工资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若在这3年期间存在上述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友好沟通,要求其支付所欠工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劳动者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追讨工资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因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请求。不过,即便如此,劳动者仍然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竟用人单位出于自身信誉等因素考虑,有可能支付所欠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