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需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常见正当理由包括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物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等。
在我国,规范物业服务与物业费相关问题的主要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为一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规定情况。
物业服务未达标: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比如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安保存在漏洞、公共区域卫生状况差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像在一些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天应清理垃圾两次,但实际一周才清理一次,这种情况下业主就有理由拒交。
物业擅自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拒交超出部分的费用。例如,原本合同约定的物业费包含了电梯维护费,物业又额外收取电梯维护费,业主就可拒交这部分。
房屋质量问题且物业未协助:对于新建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墙体裂缝等,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若物业未履行该协助义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不过这种情况需注意区分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的问题,主要责任在开发商,但物业有协助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业主以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若与物业存在争议,可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